供销社是什么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的供销社机关是同级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待遇,县、市、省、中央都有;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
供销社的上级部门是什么?它属于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单位?供销社社员是国家公务员还是地方公务员?县级供销社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县政府,县级社主任由县政府任命。市级供销社的主管部门就是市政厂了,主任也由市政府任命。乡级供销社的主管部门是县供销社,村级分社主管也是县供销社。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的供销社机关是同级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待遇,县、市、省、中央都有;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
供销社属于什么部门管?属于当地政府管理
公务员
供销社是干什么的因为历史原因,各级供销社现在还存在,县一级有供销总社,但它不属于县政府序列,因它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它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事业单储。各乡镇有基层供销社,基本上是管管老摊子旧资产。基层供销社的人员属于企业。省级也有省供销社,全国供销合作社挂在商业部下面。招考公务员的,一般是招县以上供销社的管理人员,基层供销社都在改制,不会招人,要招也不可能是公务员。所以你可大胆报名。
现在县级以上的供销社属于什么性质的?供销社(全称供销合作社)现在属于集体性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承担政府职能。多数应该都个人承包了,只有供销社这个外壳。哪个级别的都一样。县级的就像行业协会,对乡镇供销社有点约束力而已。
供销社与商业局的区别供销社现在是国务院直属单位,参公管理,正部级。是国际合作社联盟中国代表。但各级供销社是分级管理(省政府管理),上一级社对下一级社主要是指导。但未来改革有联系更紧密的趋势。
商业局现在是企业单位,在部分地区已被合并到其他企业。
二者在经济时期联系紧密,商业局管城市流通,供销社管农村流通。二者曾经“三分三合”,但现在境遇不同。因供销社对农村而言,确实还是有很大的发展促进作用。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一开始,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供销社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
后来,有的划归了全民性质(也就是国企),有的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
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而乡、村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在城市也有国营的和集体的。
商业局的下属公司内部也有国营与集体之分。但无论国营还是集体,都在一个系统之内——供销系统。
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都属政府财委直接主管。
现在的供销社属的性质是什么?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第二条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这里面明确了四层含义:第一,供销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第二,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合作制的经济组织;第三,供销合作社是一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第四,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简称“中央5号文件”)。中央5号文件明确提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中央强调,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第一就是“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但“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社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亦官、亦商、亦民。
首先,供销社是一个“官办”的群众性组织。供销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职能和工作规范的。只有党派和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和公司等才需要通过制定《章程》来明确职能和工作规范。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而且,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最近,中央已经批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过程中,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已是必然。因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如工会、科协等群众团体的职能,承担着上下联系、协调、指导等责任,只有由财政列支,参照公务员管理,才能履行好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供销社是一个“官办”的经济组织。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职能,供销合作社一般都有自己的社属企业。而其它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一方面农产品“卖难”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流通环节“压价”收购农产品,等于钳制住了农民增收的“瓶颈”。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比如,减免农业税收,实行种粮直补,等等。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些措施......余下全文>>
供销社现在属于什么部门现在都没有了吧 又不是计划经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