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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现代化,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
公安四化建设是哪四化包括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
学校四化建设是哪四化四个现代化,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
政法队伍四化解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
中发〔1999〕6号 1999年4月15日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我国的政法干部队伍肩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专门力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
一、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在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政法干部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辛勤工作,英勇奋斗,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许多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敬业爱民、廉洁奉公的先进人物,有的甚至流血牺牲,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政法干部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祖国、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法干部队伍处在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执法环境异常复杂,面临的考验极其严峻,而政法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有不相适应的地方,近年来政法干部队伍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极少数干部经受不住考验,理念信念动摇,特权思想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办案;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作风粗暴,欺压群众。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政法干部队伍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予以解决。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要从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管理、从严要求、切实保障的方针,以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加强教育,加强监督,不断推进政法干部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从现在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各级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得到切实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把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能够担当跨世纪重任的、高素质的队伍,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队伍。
二、全面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政法干警。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与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政治稳定服务,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要不断提高政法干警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教育广大干警讲政治,顾大局,增强政治责任感,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指挥,为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教育广大政法干警,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敌情观念,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和颠覆、渗透活动,对境内外敌对分子运用心战谋略和高科技手段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活动,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坚决斗争。对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走私贩私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打击。
要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坚持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政法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他们真正懂得“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思想,争当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要按照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政法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约束干警的言行。要教育广大政法干警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消除特权思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经受各种考验。
要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法制教育。全体政法干警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在新形势下,特别要善于正确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人民内部矛盾,要疏导、教育、化解、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政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方法,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人心,稳定队伍,调动广大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要大力表彰政法干部队伍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激励斗志,弘扬正气。
为适应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要求,要改进和完善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改变政法部门高新技术人才较少特别是基层单位特殊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教育主管部门和政法各部门要深化政法院校教学改革,大力培养政法各部门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同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在职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今后三年内,政法部门的全体干警都要到各级党校、政法院校或者政法部门的培训机构轮训一次。
要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大力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科技文化水平和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能力。要把提高科技素质作为提高政法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重要环节来抓,不断提高广大干警掌握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各种形式的业务竞赛活动,形成学习业务、钻研业务的浓厚气氛,不断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一定要把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好
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关键是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政法部门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
要按照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要求,在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不断提高各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同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结合起来,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同时,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在政法部门领导班子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用整风的精神,认真解决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选准配强主要领导干部。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政法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岗位。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知法懂法,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具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领导水平。缺少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历的领导干部,要经过专门的任职培训方能上岗。拟安排担任政法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政法系统以外的干部,除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外,还应采取提前调入担任常务副职,或者到上级政法部门挂职锻炼的办法,使其熟悉业务。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委交流选配。
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纪律观念,具有雷厉风行的战斗作风,办事坚决果断,一切行动听指挥。凡是涉及全局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能搞个人说了算。要严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班子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对个别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领导班子,上级党委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干部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或组织调整。
要加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省级以下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里任职满十年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里任职十年以上也必须在系统内对口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要处理好干部交流、轮岗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关系,一、二把手原则上不同时交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四、积极推进政法干部队伍的正规化、法制化建设
要坚持依法管理政法干部队伍。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政法干部队伍的性质、任务和特点,积极探索依法管理政法干部队伍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具有政法部门特点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抓紧制定这些法律的配套实施办法,落实法律规定的队伍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要严格把好政法干部队伍的入口关。要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今后政法各部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制度,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和审核审批。除特殊岗位经批准外,考试应公开进行,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录政法院校毕业生。从其他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政法部门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调进人员,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省及省级以下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必须经省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审核后,由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建立调动、录用工作责任制。凡违反规定调动的,一律退回原单位,违反规定录用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政法各部门要逐步推行部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制度。制定政法各部门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标准,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要进一步完善、推广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把岗位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奖惩、晋升等制度结合起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要切实疏通政法干部队伍的出口。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要调出政法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对不符合干部条件的不合格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职。今后每五年逐级对政法干警进行一次资格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政法工作;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培训,培训后再进行考试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五、大力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
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和完善政法干部队伍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制度不落实,主要领导要负责任。要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列为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认真研究和制定预防司法人员腐败及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要制定政法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和规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有关奖惩规定,把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落实到人。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监督作用。认真总结推广一些地方人大评议执法工作的经验,研究制定必要的法律程序,使人大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监督职能得到有效行使。要实行司法公开,采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警民联系制度等多种形式,健全群众性监督网络,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针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政法各部门工作的特点,加强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
要定期开展政法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整顿和执法检查。整顿和检查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特别要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整肃纪律作风、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要重点查办执法犯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重大案件,下决心坚决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以警示干警,取信于民。
六、健全和完善政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目前,政法部门警力不足、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要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增强政法干部队伍的战斗力,保证政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政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今后要注意从党政机关选调不同层次的优秀干部到政法部门工作。在这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要进行余缺调剂,为力量薄弱的政法部门充实一部分人员,以缓解当前基层警力不足的矛盾。要从这次军队裁员的转业干部中,择优选调一部分人员到政法部门工作。要结合干部队伍结构调整,通过公开招考和组织考核,分期分批从现有干部队伍中挑选一批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干部,经过岗前培训后充实到政法基层部门工作。也可通过考试从下岗职工中录用一部分优秀分子到政法部门工作。在政法部门内部,要结合机构改革,精简上层,充实基层。
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政法部门经费保障问题。今后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支持贫困地区,讲求资金效益”的原则,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事权划分基本原则和现行财政管理规定,有利于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经费保障制度。政法部门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管理经费,接受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继续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政法干警有关津贴,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政法干警的工资待遇和津贴标准,尽快建立政法干警保险制度,提高政法干警抚恤标准。要优先解决政法干警公费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工作需要,司法干警应统一着制式服装。
各级政法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严禁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办案。
要努力为政法干警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政法部门依法办案,支持政法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坚决反对执法过程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慎用警力。严禁滥用枪械,不得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干预和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对秉公执法的政法干警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惩处。对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而牺牲的政法干警的家属,要做好抚恤工作。
七、切实加强党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保证。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要用更多的精力抓好队伍建设。各级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抓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队伍管理。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政工、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的职能作用,使之紧密配合,形成抓队伍建设的合力。要重视和加强政法机关政工部门的建设,配强配齐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同级副职兼任或由同级副职干部专任。政工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担负起抓好队伍建设的责任。对于抓队伍建设软弱无力,屡屡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领导班子,要果断进行组织调整,问题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法委员会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好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配强配好各级政法委员会书记。各级政法委员会的书记,要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一般不得兼任同级其他政法部门的领导职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并支持各级政法委员会发挥好协管政法干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委员会的政工部门,要明确职责,配强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理顺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更好地承担起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和指导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职责。地方各级政法部门继续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地方党委决定任免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同意。组织部门、政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之间,都要从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的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而努力工作。
要把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队伍建设中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行抓党建、带班子,抓党员、带队伍。要切实解决基层政法部门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政法基层单位都要建立党支部,没有条件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可设立政法联合党支部,加强对基层党员、干警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
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迈向新世纪的征途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政法部门要把握全局,着眼长远,立足当前,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每年集中解决一二个突出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全面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战略目标,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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